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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州门户网站 时间:2015年12月24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凉府发〔2015〕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

  凉山州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资源富集,发展潜力巨大,开发建设势头迅猛,州委、州政府已将新能源产业确立为全州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为推动全州新能源资源开发,规范新能源项目开发秩序,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清洁能源产业基地,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支持全州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实项目前期工作,促进资源有序开发  充分认识全州新能源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强测风、测光等资源勘测力度,准确掌握新能源资源禀赋。认真组织实施国家能源局《凉山州风电基地规划》,适时编制全州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加强规划的衔接协调,将新能源项目建设纳入全州能源发展规划,配套电网建设纳入电网发展规划;加强新能源建设规划与土地、林地利用、城镇发展等规划的有序衔接。规范风电项目建设时序,促进风电资源有序开发。加强光伏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前介入,结合境内光热资源、土地情况和电网接入等条件拟定境内光伏项目推荐场址并加强论证,提高拟建项目的科学性和成熟度。  

  二、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强化引资平台建设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的原则,以县市人民政府为新能源项目开发权出让责任主体,坚持市场化配置新能源资源。  

  (一)风能数据观测权由项目所在县市职能部门(发改、投资促进等)请示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出出让方案建议,报州人民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出让,出让结果报州发改委、州投资促进局备案。测风满12个月完整风年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转为正式项目开发业主。  

  (二)光伏、生物质及其他新能源项目开发权由项目所在县市职能部门(发改、投资促进等)提出出让方案建议,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出让,出让结果报州发改委、州投资促进局备案。  

  (三)实行新能源项目开发权重大事项变更、调整审批报告制度。新能源项目开发权出让后,项目核准或备案前拟对出让方式、出让主体、出让内容进行变更、调整或收回的,风电项目经县市政府出具意见后,报州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批复结果抄送州发改委、州投资促进局备案;光伏、生物质及其他新能源项目报县市政府批准,变更结果抄送州发改委、州投资促进局备案。若项目已核准或备案的,按上述程序履行报批后,由原核准或备案机关按程序对核准或备案事项进行调整,严禁项目业主擅自变更投资主体。  

  (四)加强引资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各种招商引资平台,加强新能源潜在开发项目的宣传推介。加强与潜在签约企业的沟通对接,引导落实投资意向。做好对潜在签约企业的考察甄别,引进具备建设实力的开发企业。落实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提升配套服务水平,促进新能源引资项目落地实施。  

  三、理顺项目审批程序,提升审批服务水平  

  (一)新能源项目核准备案程序。  

  1.风电项目核准程序。凡符合国家能源局《凉山州风电基地规划》确立的开发时序并纳入年度核准计划的风电项目,按照《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经县市、州发改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尚未纳入《凉山州风电基地规划》和年度核准计划的风电项目,需经申报纳入规划和年度计划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核准。  

  2.光伏项目备案程序。并网光伏项目在落实年度规模指标后,按照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组织相关材料,经县市、州发改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后,凭借备案通知书办理选址、用地(含林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节能评估、招投标、施工许可等事项。为确保年度建设项目在年内及时建成,按照并网光伏项目备案主管部门的要求,规模指标的配置与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度相挂钩,项目业主在获得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前提下,可提前办理上述前置要件。  

  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拟接入台区内的电力负荷情况研究确定备案规模后,按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凉山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服务指南》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材料,经县市发改部门报州发改委备案(其中,企业法人投资建设的,由企业自行申报;个人投资建设的,由电网企业收集后按季度统一申报)。按照国家规定,分布式光伏项目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但占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应依据各行业法律法规衔接办理土地利用、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国家电网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即不向上一电压等级电网送电)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并网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3.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准程序。按照《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后,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经县市发改部门报州发改委核准,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经县市、州发改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全面取消前期工作咨询复函,州、县市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根据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独立办理核准前置要件。  

  新能源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关于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并公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流程,为新能源项目申报单位提供全面指导和公开透明的信息服务,高效办理各项要件手续。  

  国网凉山供电公司应建立简捷高效的新能源项目并网服务体系,确保新能源项目及时并网、优先调度、全额收购。开通新能源项目并网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并网服务流程,缩短服务时限。  

  四、建立动态退出机制,严格规范开发秩序 

  (一)凡占而不建(未按开发权出让协议规定的前期工作时限开展前期工作,且超过两个月的),炒作倒卖开发权或未经审批部门同意擅自改变项目业主的项目,经约谈协调无效的,由原开发权出让单位收回开发权,按本实施意见明确的新能源项目开发权重大事项变更、调整审批报告制度的规定,重新确定开发业主。  

  (二)对已开展前期工作(已委托设计或已开展“三通一平”工作)或开工建设的项目,由于客观因素和不可抗力,确需延长前期工作时间或建设时限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向项目所在县市发改局和州发改委提出延期申请,经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对前期工作或建设进度缓慢,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超过约定的前期工作时限或设计工期的项目,由原开发权出让单位责令项目业主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超过所延期限仍无力继续开展前期工作和建设的项目,由原开发权出让单位收回开发权,按本实施意见明确的新能源项目开发权重大事项变更、调整审批报告制度的规定,重新确定开发业主。  

  (四)对已完成前期工作(已委托设计或已开展“三通一平”工作)或已部分开工建设的项目,如因原开发业主无力继续建设的,由原开发权出让单位依法收回开发权,经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后与原项目业主核算确认前期实际投入,由新获得开发权的项目业主向原业主进行补偿支付。  

  五、加强输出平台建设,破解电力送出瓶颈  

  加快建设一批急需电网项目,优先满足当前最急迫的新能源电力送出需要。尽快启动电网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在电网规划中充分对接新能源项目规划,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凉山电网结构,满足全州新能源电力中长期送出需要。在规划的研究和编制中,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保留一定的送出裕度,以满足潜在新能源项目电力送出的需要。加强与国家、省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的协调对接,进一步加大电网项目投入力度,提高电网项目协调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电网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支持,借助大型水电项目送出平台,探索水、风、光等能源电力多渠道互补输出新方式。科学规划和使用电力送出通道,避免重复建设和无效投资。  

  六、强化利益共享原则,落实本地注册缴税  

  (一)严格落实新能源项目在资源开发地注册登记和解缴税收制度。根据省政府205号令(《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民族自治地方从事资源开发利用的企业应当在资源开发地注册,在当地缴纳有关税费并接受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凡在凉山州境内投资开发新能源项目的业主,必须在项目所在县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税务机关关于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外资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开发新能源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项目业主的工商住所和税务登记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电站建设期间和建成运行后所产生的税收,一律在当地税务机关解缴。  

  (二)建立边界项目利益共享机制。涉及两县市边界区域项目,项目审批必须取得有关县市政府及开发企业的共同认可,实现共同开发和利益共享;因顾及资源整体性而交由一方统筹开发的,应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或税费分成,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七、强化建设要素保障,着力优化建设环境  

  (一)加强新能源项目与重点项目计划的衔接。对具备前期工作深度、经审查被纳入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的新能源项目,在衔接和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予以适度倾斜,保障新能源项目供地。  

  (二)进一步加大光伏发电项目供地支持力度。  

  1.光伏发电项目中的太阳能电池板列阵使用未利用地,可采用租赁、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用地,由项目所在县市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与光伏项目公司签订用地协议或《租赁合同》。  

  2.积极引导新能源项目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少占或不占耕地,不允许占用优质耕地。鼓励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对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光伏项目中的永久性建筑需占用耕地和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手续,并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3.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需按出让方式供地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4.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光伏项目,用地单位应按照租赁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或变相用于非约定用途,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要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逾期未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处理,恢复土地原状。  

  5.积极争取国家、省林业部门对光伏项目太阳能电池板使用林地采取租赁和林权所有者入股等方式建设的政策支持,但在国家、省对光伏项目使用林地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前,光伏项目应严格执行现行林地管理规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三)加强新能源项目融资服务。实施稳健灵活的信贷政策,支持服务优质新能源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做优做强,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项目。积极探索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和家庭自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  

  (四)加大新能源项目大件运输协调服务力度。州交通局、公安局、公路局、运管处、交投公司及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州政府《研究风电建设项目大件设备运输工作纪要》(凉府阅〔2015〕4号)确立的责任分工和协调处理意见,做好风电项目大件设备运输协调管理工作,确保道路通行通畅和风电设备有序运输;其他新能源项目大件运输问题参照执行。  

  (五)强化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中的民事协调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新能源项目建设协调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高度重视,主动服务,全力保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要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超前介入工程施工,全面配合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管理,搞好协调服务;要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工程实施地和周边群众充分了解项目建设需要,引导群众主动配合和支持工程建设;组织项目涉及的乡镇政府和村组做好相关征地拆迁工作,落实工程预算内各项补偿赔偿,积极承担涉水、涉林、供地、路网接入、电力通信保障等方面的协调服务;协调做好治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维稳等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零阻工、零障碍”推进。相关工作涉及州级行业部门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接,主动介入,高效服务。  

  八、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依托凉山优势的电力资源和人力成本,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风机叶片及机组、光伏组件制造等产业落户凉山,建立和发展凉山州新能源装备制造业;研究制定产业政策、地方法规,引导和推动州内新能源项目采用本土设备,促进州内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培育发展凉山州新能源运行、维护专业企业,鼓励和引导州内新能源项目采用本土运维服务。依托优势的清洁能源电力,培育发展电冶产业,延伸完善产业链,提升内生动力,引导新能源电力逐步就地消纳,促进新能源产业优化发展,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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