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 第四节 传承发展特色村镇民族传统文化 营造民族团结友爱的良好氛围。以发展民族风情旅游、民族特色产业为抓手,充分利用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活动、文艺演出、体育竞技、文化宣传栏、村规民约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和民族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群众相互欣赏、相互借鉴、相互交流、和谐共处。 第十章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第一节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营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和谐环境。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强对中华文化认同,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完善政策导向,加强制度保障。深化对口支援和帮扶、定点扶贫、东西扶贫协作、区域合作和干部人才交流,完善有利于少数民族平等进入市场、就业就学、融入城市的政策,鼓励各族群众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促进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广泛开展群众性互动交流,打造“中华民族一家亲”系列活动平台。建立健全与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知识分子沟通联系机制,充分发挥其在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共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准确把握民族关系发展趋势和方向,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综合运用法律、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化解,坚决纠正和杜绝违反党的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增强各族干部群众识别大是大非、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思想渗透的能力,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节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建设 深化新阶段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坚持“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基调,以“建设小康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民族团结同心、社会和谐同创”为目标,加强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建设,重点打造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拓展参与类型、参与范围。鼓励基层探索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推动协同创建,发挥好示范区(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节 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健全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推进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推进民族领域思想理论阵地、工作平台及学科建设,加强民族团结教师培训和教材资源建设,增强民族团结进步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宣传理念、方法和手段,扩大媒体和社会传播,拓展网上传播平台,实施“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工作机制,大力培育、树立和宣传各级各类先进典型。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大力开展群众性主题实践教育活动,举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成果展。加强民族教育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建设。 第四节 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支撑体系 强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党政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机制、考核测评和验收机制、评审表彰和退出机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精准化、规范化、社会化、法制化、常态化。明确“国家支持、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分级联创、分类推进”工作方针,强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责任考核,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督查制度。建立健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政策、法规和工作体系。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费保障。 专栏13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1)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保障行动。制定实施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行动计划,出台新阶段创建工作指导意见,完善示范区(单位)创建测评体系和考核办法,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激励机制。 (2)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加快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标准化、多样化、特色化建设,建立国家级、省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数据信息库,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体系。 (3)民族团结进步典型培树表彰活动。大力培育和树立各级各类先进典型,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活动,表彰奖励各民族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方面典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