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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来源:县政府办 时间:2017年03月20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县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凉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木里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决定,坚持以人民满意为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切实转变职能、提升效能、改进作风、依法行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打造务实政府、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谱写木里长足发展长治久安新篇章。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以人民满意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维护县委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县委的决定,依法自觉接受县人大监督,积极支持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高效务实,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并受县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常务会等会议,处理有关重要事项和突发性事件,审定签发有关文件;县长外出或出国访问(脱产学习)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按分工协助县长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副县长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县长,对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政府领导成员既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县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第八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维护政令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一级监察、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独立行使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全面履行发展经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条  组织发展经济,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十一条  加强市场监管,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严厉惩处“设卡设障、索拿卡要”等破坏发展环境、损害政府形象的行为,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平等竞争、优质高效的发展环境,维护市场的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第十二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旗帜鲜明反对分裂,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资源,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丰富广大群众物质文化生活。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县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县级有关部门(省州直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有关领导及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议题由副县长提出建议,并报县长审批同意。

  县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形势。

  (五)讨论提交县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六)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县监察局局长、与议题有关的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是议事主体,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决定召开,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议题由副县长提出建议,并报县长审批同意。

  县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制定完成上级下达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州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审议提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提请县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部门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五)审议提请县人大审议的议案。

  (六)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工作要点。

  (七)审议县域经济布局、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以及有关经济体制和行业体制的改革方案。

  (八)审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重大项目年度计划。

  (九)审议县本级财政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或由政府负连带责任的重大建设项目。

  (十)审议政府投资项目超限额事项。项目总投资增减累计超过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同时超合同价款15%以上(含15%)的,须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十一)审议县级财政决算方案和财政预算的重要调整方案,县级财政非生产性投资总额及其实施方案。

  (十二)审议县政府和企业发生债权、债务,或为企业提供担保、抵押,需政府负连带责任承担风险的事项。

  (十三)审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修编方案,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重要专项规划,城镇建设重大项目和凡涉及规划红线内土地的相关事宜。

  (十四)审议招商引资协议和合同。

  (十五)审议全县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和公益事业土地使用中需要县级出台涉及群众安置和补偿的政策。

  (十六)审议由乡镇政府、县级部门和派出机构请示解决或须由县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十七)审议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需要紧急处置的事项。

  (十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议有关部门人事调动和人事任免事项。

  (十九)审议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由县政府发布的行政措施和决定。

  (二十)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事项及县长认为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事项。

  (二)分管副县长和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到会的议题(紧急特殊情况除外)。

  (三)县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及应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事项。

  (四)有关方面意见分歧未经协商和充分协商的事项。

  (五)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六)其他不符合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十六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长、党员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审计局局长、县人社局局长组成,无党派副县长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党组会议组成人员是议事主体,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副县长提出建议,并报县长审批同意。

  县政府党组会议主要任务: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文件及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对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形成意见。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县委提交县政府党组讨论的人事任免事项。

  (四)召开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和学习会。

  (五)研究决定县政府党组班子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部署政府机关党的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六)研究决定行政监察、党内民主监督以及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方面的大要案查处问题。

  (七)审议以党组名义向县委的请示、报告以及需要向县委沟通的重要问题和以党组名义召开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确定后,有关部门负责准备会议材料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会议严格按照预先确定的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由提出问题的分管副县长或部门负责人汇报,并提出1-2个解决或执行意见,参会人员发言必须抓住主题,简明扼要,表明态度,发言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召开的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会议、核实参会人员、会场布置、做好会议记录、会议材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并根据会议需要,起草、整理会议纪要,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起草、送签和印发。会议有关事项需对外宣传的,由新闻单位拟定的新闻稿和录制的新闻,必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播放。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参加,因故不能参会的,应提前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会。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改进形式,简化程序,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参会,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部门召开的全县性重要会议,确需邀请县长、分管副县长出席、讲话的,应事先提出要求和方案,并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县级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五章  政府决策制度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事务,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为组长的全县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项目涉及立项、审批等程序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成立木里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牵头,与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相关工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及乡镇为成员单位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规范矿产资源开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各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一般应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向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副县长向县长报告;县政府向县委、县人大和上级机关报告,并通报县政协。

  第二十六条  凡需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经书面请示同意后实施,严禁先办后报和口头请示。特殊情况下的急办事项,承办人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妥善处理,事后立即按程序报告情况。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内容:

  (一)突发重大事件。

  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灾情疫情、公共卫生、社会稳定等事件。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重大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及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3.县级各部门涉及全县性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4.按规定需向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的工作或事项。

  (三)重要会议。

  1.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

  2.县级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1.需县长、副县长出席的活动。

  2.拟以县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要活动。

  3.各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组织的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

  1.上级领导(县处级及以上)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来木里开展公务性活动的接待。

  2.国内外重要媒体来木里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

  3.重要外事活动的接待。

  (六)其他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由各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较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稳定事件的报告,按照《木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政府应急办负责接报。

  (二)重要工作事项的报告,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县政府。其中,县级各部门涉及全县性的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县长、分管副县长报告,涉及其他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分管副县长报告。

  (三)县级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要在会前l周向县长、分管副县长报告;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要在会前l周向分管副县长报告。

  (四)拟以县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大活动,要提前1个月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提报活动方案。重大活动需要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出席的,至少提前1周向县长、分管副县长报告,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五)各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组织的外出考察活动和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到县外的活动,需提前向县长、分管副县长报告同意,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重要接待活动要严格按照州、县相关规定程序报告。

  (七)其它重大事项按照相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审签上报文件(主要负责人外出,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凡需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书面请示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条  县委县政府目督办要加强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督查,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出现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误报,或越级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财经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级财政资金,由县政府直接管理,县财政局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预算编制中,必须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大额资金审批程序,切实做好收支平衡。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或调整预算、决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报告县委后提交县人大审查批准。预算、调整预算或决算一经正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县级各部门预算内的大笔资金,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同意后使用。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预算经费的增加,非特殊情况,不得增加各单位预算经费,若遇特殊情况非增加不可的,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核;5万元至50万元(含)的,由县长审核;50万元以上的,报县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增加金额经研究同意,并报经县人大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纳入县财政预算调整。

  第三十五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上级或县级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按照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由县长统一调度,分管副县长具体操作。县级各部门各类项目资金安排,必须经分管副县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严格公用经费管理。核定公用经费要按照“有保有压、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原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共同核定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各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含人头经费、业务经费等)一经核定执行,不再追加。要从严控制会议经费,严格执行《木里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年末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共同商定下一年会议经费计划,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执行,必要时报县委常委会审定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计划。未经县委、县政府安排确定的会议,由召集单位自行解决经费开支。要加强部门差旅费支出监管,严格执行《木里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护理费管理办法》,规范各部门出差人员出差报账制度,县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必须由分管副县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各执行单位必须依法征收非税收入,并全额上缴财政部门,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要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按月报送财政收支情况报告,每次报告应有报表和情况说明,并及时送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年初和年终要将当年财政预算、决算执行情况,向县人大作汇报,向县政府作说明。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政府和县级各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具体措施,确保资金效益与安全。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条  各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秘书股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由分管副县长及时协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大提出的草案、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第四十三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必须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的行文原则,进一步精简公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无新规定的,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坚持对应发文原则,贯彻落实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文件,由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加快推进协同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向县政府请示问题的范围:

  (一)涉及政策和原则的重大问题。

  (二)在执行县政府决策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或县政府决定与上级业务部门的政策不相吻合时,部门自身不能解决和决定的事项。

  (三)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工作,经过协商意见不统一,又必须及时决定的问题。

  (四)县政府领导明确需要请示的问题。

  (五)其他需向县政府请示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请示报送要求。

  (一)凡属向县政府请示的问题,必须一事一请示,并以正式公文的形式送交县政府办公室秘书股登记,由秘书股送分管副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再分送分管副县长阅示,需由两位副县长商定的,由分管副县长与相关副县长共同商量;副县长已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操作办法能够解决的,不再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请示。必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议题并汇报。

  (二)请示的问题,属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批复下发。属县政府领导审定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批复下发或将县政府领导批示送回请示单位。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不予受理的请示:

  (一)各乡镇和各部门下属单位的请示。

  (二)县政府已经研究处理过的请示。

  (三)应该报上级业务部门做出决定的请示。

  (四)属几个部门共同协商的工作,未经协商提出意见的请示。

  (五)无具体明确意见的请示。

  (六)格式不符合要求的请示。

  (七)没有单位签章和负责人签字的请示。

  (八)主送多个领导机关的请示。

  (九)属于部门自己决定的问题而不应由县政府批示的请示。

  第九章 政务活动制度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乡(镇)、部门需要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第四十九条 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组成人员一律不得出席乡镇工作会议、各类剪彩、奠基、颁奖、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等活动。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县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一条 严格贯彻中央、省、州、县关于改进作风的规定,县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副县长可根据调研情况召开专题座谈会,县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轻车简从。

  第五十二条 规范出访活动,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出访活动,不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推行行政权力阳光运行。

  第五十五条  凡涉及群众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六条  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公开领域和范围,做到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县政府领导政务活动除保密的外,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五十七条  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将行政职权行使权力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八条  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

  第五十九条  加强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六十条  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深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发挥政务服务中心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作用。

  第十章  绩效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对县级部门实施绩效管理,以保证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重点,对部门履职尽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十二条  对各乡镇政府的目标绩效管理,注重科学发展、质量效益、脱贫攻坚、保障和改善民生、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应急抢险救灾、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综合考核评价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客观准确反映各乡镇政府工作实绩。

  第六十三条  不断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年终考评相结合,体现不同部门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评。

  第六十四条  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审定,作为行政问责、表扬通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依法行政制度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报州政府和县人大备案,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六十七条  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县监察部门进行廉洁性审查。各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八条  乡镇政府和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发文部门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

  第七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草案,由县政府主管部门起草或有关部门联合起草,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合法性,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七十一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二章  行政权力监督制度

  第七十二条  县政府自觉接受县人大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三条  县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七十四条  县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时修改、废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七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发布信息。拓展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渠道,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十七条  针对全县副科级以下干部人事监督管理,成立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分管领导及县纪检监察局、政府办公室、人社局及相关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组成的干部人事监督管理6人领导小组,凡涉及干部人事变动等相关事宜须经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决定。

  第七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三章  跟踪督查落实制度

  第七十九条  督查范围。

  (一)上级和县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重大部署,或上级和县政府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上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涉及本县重要事项以及县政府重要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上级政府和县政府重要工作制度以及《政府工作报告》中安排部署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上级领导批示涉及本县需要督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以及县政府领导在各类公文、非公文类材料上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上级领导或县政府主要领导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或现场办公时要求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县政府或县政府办下发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两会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第八十条  责任分工。

  • 分管副县长负责统筹协调和牵头推进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督促牵头责任单位,及时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制定工作推进计划,细化工作措施,主动与相关责任单位沟通对接,形成贯彻落实合力;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工作督导,具体推进贯彻落实,对反馈材料要亲自审核把关。

  (三)按照“谁对口、谁负责”的原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县政府或县政府办下发文件、县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上级和县政府领导批示件贯彻落实的跟踪督查,并按要求反馈。

  (四)按照“及时汇总、按时反馈”的要求,由县委县政府目督办根据办理要求,及时对县政府或县政府办下发文件、县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县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按时报送县政府领导。

  (五)按照“突出重点、抓住薄弱环节”的要求,由县委县政府目督办对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重点抽查、回访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领导。

  第八十一条  工作要求。

  (一)建立台账。对县政府或县政府办下发文件、县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县政府领导批示件,县政府办公室要建立跟踪督查台账,对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实化、量化,明确进度安排和时间节点,明确专人负责,实行动态管理;县委县政府目督办要建立对县政府或县政府办下发文件、县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县政府领导批示件贯彻落实情况跟踪督查总台账。

  (二)催办督办。县委县政府目督办和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与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牵头责任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贯彻落实情况,对进展缓慢的要进行催办,督促按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抓好贯彻落实。对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做好书面报告;未明确办理时限的,也应及时反馈情况。领导批办件一般要在15天内办结反馈,会议议定事项要求在会后一个月内反馈落实情况。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目督办书面说明原因。对有特殊要求的交办件,要特事特办。

  (三)问责问效。县委县政府目督办对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对抓落实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贯彻落实中的不足之处及时指出并督促改进;对贯彻落实不认真、不得力的给予批评;对顶着不办、弄虚作假、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督查注重实效,把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准确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推进部署落实,促进决策完善。

  第十四章  应急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  应急管理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提高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八十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县政府制定完善县政府公共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相应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各类应急预案要根据新形势需要,按照“两年一调整、三年一修订”原则,及时修订完善。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和各乡镇、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八十四条  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地、本行业的应急物资储备,按照有关规定对短缺物资和有保质期的物资进行补充、更新、轮替。县民政、卫计、水务、农牧等部门每季度统计一次应急物资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八十五条  应急体系建设。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主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才为常务副主任,其余政府副县长、县人武部主要领导、县政府办主任为副主任,相关部门及乡镇为成员单位的应急委员会,统筹指挥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组建以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医务人员等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每年对全县应急队伍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及时更新汇总队伍信息。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类别应急工作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就本行业公共安全形势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进行调查研究、提供专业咨询,为县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县级有关部门要对相应类别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八十六条  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先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和职责、权限,建议县政府、事发地乡镇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由县应急委相应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事发地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驻县部队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进行应急处置。

  第八十七条  灾后恢复重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救济救助和安抚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县级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起因、性质、危害程度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计划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第八十八条  应急值班值守。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政府应急办、县民政局、县防震减灾局、县气象局实行全年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县防汛办、县地灾办等部门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县护办等部门实行森林草原防火期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各应急值班单位带班领导及值班人员在值班期内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及时妥善做好应急信息的记录、报告等工作。

  第八十九条  信息报送要求。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电话速报县政府总值班室或县政府应急办,2小时内书面上报。突发事件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坚持“首报要快、再报要准”原则,做到报送及时、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达准确、文字精简。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县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五章  学习制度

  第九十条  参加人员。参加学习人员主要是县政府班子成员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可适当安排乡镇政府和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九十一条  基本原则。县政府班子成员要坚持全员参与原则、学用结合原则、与时俱进原则,健全完善学习制度、组织形式,按照新形势和新任务需求,积极探索新的学习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理论素养和执政能力水平。

  第九十二条  学习内容。重点学习党章、党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历史、文化、军事、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的要求,着眼于提高领导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围绕重大理论的掌握运用,围绕重大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围绕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紧扣推进全县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需要,确定相关学习内容。

  第九十三条  学习形式。

  (一)健全县政府中心组学习制度、县政府常务会前学法制度,采取邀请专家辅导、组织专题讲座、领导干部上课、集中讨论交流等形式进行,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每月第一周星期一上午9:00-12:00)

  (二)按照“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要求,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实际抓好学习,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

  (三)坚持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相结合,围绕学习专题,结合分管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深入进行理论思考、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切实提高学习质量。

  第九十四条  学习要求。

  (一)规范学习流程。集体学习按照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印发书面通知、研读原著原文、专家授课辅导、发言研讨、形成学习综述、整理学习档案七个环节进行。

  (二)严格考勤制度。班子成员按时参加学习,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需向县长请假并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事后及时补课;出勤情况每半年在县政府班子成员内部通报一次,记入学习档案。

  (三)注重宣传报道。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单位对学习情况进行专题宣传报道,也可摘要刊发班子成员交流发言内容,指导和推动理论学习。

  第九十五条  学习组织。县政府领导班子设学习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学习组秘书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学习计划、总结、资料准备、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六章  廉政建设制度

  第九十六条  县政府廉政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州关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努力建设廉洁政府。

  第九十七条  县长是县政府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县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对分管部门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务必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贯彻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省州“十项规定”、县委“六条规定”以及人事、财经纪律等相关规定,扎实转变作风,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俭从政,务实清廉。

  第九十九条  建立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制度,每年对县政府组成人员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可以与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的检查考核。

  第一百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章  纪律作风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一百零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再议,但在没有重新做出决策前,不得有任何与县委、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授权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一百零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一百零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深入乡村、牧场、农户、寺庙调研,作亲民、务实、为民的表率,每年下乡调研时间不得少于90天,县级联系领导每月驻村帮扶时间至少5天,切实提高调研工作质量。下基层调研坚持轻车简从,不准迎来送往,在乡镇食堂用工作餐。

  第一百零五条 除县政府统一安排外,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一般不为出版物作序。

  第一百零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一律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一律不准超标准公务用餐、公务接待,一律不准在公务用餐时摆烟和上高档酒,一律不准超标准、违反规定报销各种费用。严禁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收受红包、礼品、土特产等。

  第一百零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规定。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及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坚决整治奢侈浪费现象,严禁职务消费、人情消费,严禁持有会员卡和出入私人会所。

  第一百零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

  县长与常务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外出活动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要及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

  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县长报告同意,并将外出报告单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九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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