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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深度贫困县紧缺专业大学生免费定向培养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共木里县委组织部 时间:2018-08-03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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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深度贫困县紧缺专业大学生 免费定向培养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川组通〔201850

乐山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党委组织部(人才办),政府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高等学校:

  按照深度贫困县人才振兴工程部署,我省深度贫困县2018年紧缺专业大学生免费定向培养招生录取工作即将结束。根据《深度贫困县紧缺专业大学生免费定向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川组通〔2018〕20 号)精神,现就免费定向培养协议签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深度贫困县紧缺专业大学生协议签订工作,由组织部(人才办)牵头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公费师范生和免费医学生项目仍按原有方式签订协议,协议样本、签订办法和程序另行规定,下同)。

  其中,组织部(人才办)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协议签订工作,统筹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各地各部门与学生签订协议;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高校做好学生录取通知、协议受理签订、报到注册等工作;县级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协议签订。

  二、协议书制定

  乐山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党委组织部(人才办)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参考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提供的定向培养协议书(样本),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深度贫困县紧缺专业大学生免费定向培养协议书》统一印发各县,并明确协议签订前提、协议各方权利义务、协议终止及解除、违约情形及处理等。

  其中,四川省深度贫困县免费医学生(专科)定向培养项目中阿坝州定向委培96名学生的实施方式由“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变更为“定向招生、定向培养、推荐就业”,由阿坝州参考免费医学生协议样本自行制定培养协议书,省卫生计生委予以指导。

  三、签约程序

  (一)培养高校网上录取工作结束后,由相关高校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市(州)招考办联系省教育考试院取得录取人员名单后,分发至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相关部门。

  (二)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定向培养协议书》(一式五份)上签字盖章后,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学生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领取《定向培养协议书》(一式五份)。

  (三)学生须在《定向培养协议书》(一式五份)上签字(未满18周岁者须同时有监护人签字)后,持《录取通知书》《定向培养协议书》(一式五份)到相应培养学校报到。

  (四)培养学校在学生报到时收集学生《定向培养协议书》(一式五份),不提交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定向培养协议书》经学生、培养学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四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五)培养学校将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定向培养协议书》一份放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交由学生自行保管、一份由培养学校保存,另外两份分别由培养学校于学生报到入学注册后一周内寄送服务地县委组织部(人才办),由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分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存档。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免费定向培养协议签订工作,组织、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签约工作的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定向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确保签约工作顺利完成。签约工作完成后,各市(州)组织、人社部门要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形成签约情况一览表,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省上将适时组织召开深度贫困县人才振兴工程免费定向培养工作座谈会,了解各地、各部门和培养学校工作进展情况。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四川省卫生和

  社会保障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印发

  

  

  

  深度贫困县紧缺专业大学生

  免费定向培养协议书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度贫困县人才振兴工程的意见》(川委厅〔2017〕66号)和《深度贫困县紧缺专业大学生免费定向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深度贫困地区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甲、乙、丙、丁四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签订协议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符合四川省深度贫困县紧缺专业大学生免费定向培养计划报考条件,自愿报考甲方相关专业、毕业后自愿到丙方相关单位从事相关工作服务,按照招生录取程序择优录取后,方可确定为定向培养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相关规定,择优录取定向培养生,将考生的录取通知书、本协议书一式五份一并寄送乙方。

  第三条  按照培养需求制定深度贫困县紧缺专业大学生免费定向培养方案和在校期间管理办法,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行教育培养和严格管理,并定期将乙方学习教育情况反馈给丙方。乙方在规定修读年限内,甲方免除乙方学费、免收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四条  为已完成规定教育教学计划、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乙方颁发相应证书并办理派遣手续。其中,大学本科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高职(专科)生颁发毕业证书。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持乙方或乙方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和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与甲方、丙方、丁方共同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正式注册入学。

  第六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在规定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七条  在规定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补助费。同时,优秀学生按规定可享受奖学金资助政策。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见习期间应遵守实习、见习单位相关规定。

  第九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大学本科生应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高职(专科)生应取得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条  毕业后按照四方协议,持本人毕业证书(本科生含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等,于毕业当年7月底前到委托定向培养县报到,由丙方、丁方按照本地安置办法和定向培养协议,安排(推荐)到企事业单位和基层一线工作服务,服务期不少于6年。

  (一)对通过本科专项计划、普通专科单列计划(含公办高职院校单列计划招生、省属医学院校对口招生)定向到事业单位上岗的毕业生,由丙方、丁方和聘用单位按规定办理考核招聘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二)对通过五年中高职贯通培养方式、高职单招方式取得专科学历的毕业生,由丙方、丁方会同有关部门推荐就业,不占事业编制。其中,推荐到企业就业的,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管理;推荐到基层一线就业的,由丙方、丁方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

  (三)对通过五年中高职贯通培养方式、高职单招方式取得专科学历的师范毕业生,仍按我省有关免费师范生就业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毕业前及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主动提出辞聘或解除劳动合同及流动。本科生不得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职(专科)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全日制“专升本”考试,如报考并被录取的,须按大学本科生免费定向培养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免费定向培养协议书,纳入免费定向培养大学本科生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所在学校有过错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与学校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责任承担民事责任;伤害事故系学生自身造成的,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

  四、丙方、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丙方按规定提出紧缺专业大学生免费定向培养需求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通知。在学生入学后,向甲方提供由丙方、丁方签字盖章的培养协议书。

  第十四条  丙方负责了解掌握乙方学习期间的表现情况。配合甲方对乙方进行教育管理,定期掌握学生在校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等综合情况,协助甲方安排不少于6个月的实习、见习,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所需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十五条  就业单位为企业的,若出现撤并、破产等特殊情形,由丙方、丁方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荐就业。

  第十六条  丙方负责乙方毕业后的履约管理,协助甲方向违约的毕业生收取已享受的免费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和违约金,并纳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征信系统。

  五、协议终止及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或丧失从事报考定向岗位工作的能力,并经规定的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第十八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深度贫困县人才免费定向培养相关计划,且须在学籍注销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并缴纳相应违约金:

  (一)予以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主动放弃定向单位的;

  (三)其他违约情形。

  六、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或丙方、丁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不能在规定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相应资格证书和被予以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再享受定向培养相应的就业政策,并须在规定修读年限毕业时或退学时向甲方一次性全额退还免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二)毕业后未按规定按时到委托定向培养单位从事相关工作服务的,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30日内,向甲方一次性全额退还免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三)毕业后在签约单位工作服务未满6年,或因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被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在合同终止之日30日内,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2.5%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补费用,并交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的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条  在学期间或毕业后未按规定履约的违约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装入个人档案,5年内参加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公开招录(聘)的,考核视为不合格,单位不得予以录(聘)用。

  七、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于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四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丙、丁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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