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县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凉山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木里县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并结合本县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本年度征收上年度的办法,每年7月份开展征收工作。 第四条 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有关单位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分别确定有关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在每年7月前将有关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上报县财政局。 第五条 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县财政局从该单位的年度经费中以在职职工每人每年20元扣缴,并在15日内将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拨县残联在农行开设的帐户,县残联根据资金的到位情况向有关单位出据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六条 属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经济组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扣收缴。对企业单位按在职职工每人每年10元扣缴,对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经济组织按经营规模、利润的多少在10元至50元范围内征收。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必须出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票据由地税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到县残疾人联合会领取,并依照税收票据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管理。地税部门在征收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征收的资金和所领取的票据全部上缴县残联。 第七条 省州驻县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残联负责收取。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