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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来源:县民政局 时间:2015-10-28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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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夫妻财产(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办理部门 木里县司法局
责任处室 公证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11条第6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结婚条款:第八条,----离婚条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 《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OO三年八月八日)----结婚登记条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离婚登记条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档案和证件条款:第十七条;
《公证程序规则》(已经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2006年5月18日)第十八条;
《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5月5日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报条件 1.   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2、 该婚姻状况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3、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相关表格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地址 木里藏族自治县乔瓦镇云杉二路12号木里藏族自治县司法局公证处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0834-652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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