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30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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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9]146号),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分段支付,培训结业取得相应证书的,先按每人1500元支付;每个班次结业人员在培训机构的指导和帮助下,一年内有三分之一的实现创业,且每个创业人员至少带动1人以上就业并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的,经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再按每人500元支付。 
    二、创业补贴:对初创成功者(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正常经营的)一次性给予5000-8000元的补贴。 
    三、贷款贴息。 
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创业地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贷款限额、贴息标准、期限及办理程序参照小额担保贷款的规定执行。 
   四、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按每吸纳1人奖励500元的标准,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州财政从创业资金中适当补贴,其余资金由各县(市)财政局解决。 
  五、创业指导补贴: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专家、顾问,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跟踪扶持等项服务,可按每人每次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指导补贴。用于创业指导补贴、创业活动补贴的资金支出,不得超过省分配给当地资金数额的10%。 

附件:川财社[2011]65号 

                                                             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四川省财政厅

                              文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川财社〔2011〕65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省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9]14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规范和加强省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用于各地在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贷款贴息、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创业指导补贴、创业活动补贴等方面的支出;省级相关部门在高校毕业生创业师资培训、创业提升培训、先进创业者创业补贴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方面的支出;对省级相关部门评估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基地的补贴。

二、资助和补贴对象。2009年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后5年内,在我省范围内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资助和补贴。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省直部门评估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可由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分配、管理、使用和监督。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省分配给本地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和监督。

省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组织协调工作、初审有关项目申请资料、支付有关补贴资金。

四、资金分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每年度的目标任务数、上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当年工作重点等,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省领导批准后,下达预算执行。

五、资金申请及审核拨付管理。

(一)创业培训补贴。

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在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合格后,可向培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当年内已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了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培训补贴申报表、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创业培训合格的证明等。创业培训补贴的拨付程序,参照就业专项资金有关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规定执行。

(二)创业补贴。

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评估其创业项目可行性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补贴申报表、创业项目简要概况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评估意见等。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拨给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再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支付给高校毕业生。

(三)贷款贴息。

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获得批准后,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贷款贴息。贴息贷款限额、贴息标准、期限及办理程序参照小额担保贷款的规定执行。

(四)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每名创业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省级资金不超过5万元。

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报表、创业项目简要概况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吸纳就业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按合同期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拨给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再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支付给高校毕业生。

(五)创业指导补贴。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专家、顾问,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跟踪扶持等项服务的,可给予一定的创业指导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创业指导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开展创业指导的正式工作方案,高校毕业生名单、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项目名称、简要概况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创业专家、顾问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工作证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参与创业指导的简要概况等。由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拨给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再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支付给创业专家、顾问。

(六)创业活动补贴。

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增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举办相关讲座、报告、大赛、表彰、宣传等活动后,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

创业活动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创业活动申报表、举办活动的具体方案、活动开展情况、费用支出明细及相关凭证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七)创业师资培训、创业提升培训、先进创业者创业补贴。

省级相关部门开展创业师资培训、创业提升培训、先进创业者评选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活动,可于上年底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申请次年开展活动的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拟开展的创业师资培训、创业提升培训、表彰先进创业者等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提出资金补助方案,报经省领导批准后,于次年拨付给承办专项活动的省级相关部门。

(八)创业园区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对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省直部门审核认定,并能够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相对集中的配套支持的工业创业园区、科技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区、农业创业园区等各类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可由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省直部门在组织实施工作中予以确定。

(九)各地用于创业指导补贴、创业活动补贴的资金支出,不得超过省分配给当地资金数额的10%。

六、资金监督管理。

(一)各地每年度应在政府信息网上对每个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支出结果报告、支出绩效评估等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完整、规范和有效使用。

(二)各地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相关补贴享受资格的审查认定工作。省将逐步建立完善享受各项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各地在审核补贴资金时,应与信息库的资料进行核对,避免重复申报和享受。

(三)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严禁超范围使用或挪作他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四)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使用、挪用资金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限期追缴。

(五)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帐工作,并将审核汇总后的季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5日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七、各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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