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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儿童白血病救治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县人社局 时间:2015-11-04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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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挽救生命、再造健康”行动的通知》(川办函〔2012〕12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挽救生命、再造健康”行动,力争让全省范围符合救治条件的儿童白血病患儿得到有效的救治。

  二、救治范围

  (一)救治对象。具有四川省户籍的0-14周岁(含14周岁)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儿童白血病患儿。

  (二)病种选择。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三、计划安排

  对各地摸底排查出的符合以上治疗条件的儿童白血病患儿,申报一例,救治一例。

  四、定点医疗机构

  我省的儿童白血病患儿治疗采取省、市(州)定点医院分级处置的原则,分为以下两类:

  (一)省级定点医院和省级儿童白血病救治师资培训指导医院。

  将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成都军区总医院、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绵阳市中心医院、攀枝花市中心医院、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共9家医疗机构确定为我省的省级儿童白血病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同时将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成都军区总医院确定为省级儿童白血病救治师资培训指导医院。

  (二)市(州)级定点医院。

  各市(州)自行确定本地区一所设有儿科的三级综合医院作为本地区的市(州)级定点收治医院。

  五、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一)省级定点医院和省级儿童白血病救治师资培训指导医院职责。

  承担儿童白血病患儿的初诊分型,负责并协助各市(州)级定点医院做好全省范围内儿童白血病患者的救治工作。其中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和成都军区总医院三所医院除承担省级定点医院的救治工作外,还承担对省、市(州)级其它定点医院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和教学工作。

  (二)市(州)级定点医院职责。

  负责对本辖区的儿童白血病患儿进行初步筛查和维持治疗,并协助做好患儿的转诊工作。

  六、诊疗方案

  (一)筛查。由市(州)级定点医院按照《四川省儿童急性白血病初筛流程指南》(附件2),对疑似的患儿进行初步筛查,对于符合条件的拟诊或确诊患儿,在征得患儿家属同意后及时转至所属的省级定点医院接受确诊分型及后续治疗。

  (二)确诊分型。儿童白血病患儿必须经省级定点医院进行MICM分型及确诊,如该省级定点医院不具备分型条件,必须转往有条件进行MICM分型的其他省级定点医院分型确诊。

  (三)系统治疗。经过MICM分型的确诊患儿,省级定点医院要按照《四川省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诊疗指南》(附件3)和《四川省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诊疗指南》(附件4)进行系统治疗。

  (四)维持治疗。经省级定点医院系统治疗后的儿童白血病患儿,待病情稳定后可转回当地市(州)定点医院接受维持治疗,维持治疗方案应参照《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维持治疗指南》(附件5)执行。

  七、救治费用

  (一)医疗机构的定额收费标准。

  儿童白血病采用单病种定额付费方式,超出标准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标准组定额12万元,其中:第一年8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1万元。合并其他疾病的患病儿童超出定额部分,按照四川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执行。

  (二)患儿救治费用的报销标准。本方案救治范围内的患儿医疗费用,属民政部门认定的贫困家庭患儿,按以上医疗机构定额收费标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额报销;其他家庭的患儿,按以上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85%,其余部分由患儿家庭自行承担。

  八、审核程序

  属于救治范围的患儿,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明(户口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病历,向参保(合)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救治申请,并填写《四川省儿童白血病定点诊治登记表》(附件1),参保(合)地县级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身份、病情、家庭状况和参保(合)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登记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盖章确认,申请救治对象持登记表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复查确诊并进行治疗。对复查后不属于上述两种白血病的参保(参合)患儿的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九、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儿童白血病救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社会意义,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并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此项活动。同时,要按照《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该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卫生部门负责核实参合情况,确保参合患儿及时足额报销医疗费用;民政部门负责对患儿家庭状况进行核查认定,协助卫生部门做好贫困家庭患儿的救治过程的转运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核实参保情况,确保参保人员及时足额报销医疗费用;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儿童白血病患儿筛查、转运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地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审核白血病患儿的参保参合情况,强化服务意识,设计科学、方便、高效的经办流程,确保参保参合人员及时足额报销医疗费用。

  (四)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治疗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患儿的甄别、诊断、转送和治疗工作,严禁不具备诊治条件的医疗机构以各种形式拖延患儿的诊断治疗。对不按规定流程和临床治疗方案擅自开展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所产生的救治费用一律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各定点救治医院应当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填报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病例信息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164号)要求,使用卫生部“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病例信息登记系统”(etlb.mta.org.cn/unit)填报病例诊疗相关信息。各定点救治医院应在接收相关病例1日内录入患儿基本信息,在每例病例完成治疗后3日内填报诊疗相关信息。新增定点救治医院的用户名和密码,由省卫生厅另行配发。省、市级定点医院要加强与服务协议地区的联系,加强区域合作,组织开展巡回医疗和业务指导,建立工作专项档案。

  (五)本实施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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