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凉木)食药工质监食罚〔2015〕103号 案件名称:木里县平价农贸超市简约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木里县平价农贸超市 证号:食品流通许可证:SP5134221550003535 营业执照注册号:513422600031057 法定代表人姓名:扎西龙布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16日上午9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杨涛宇、马景星、马桂英着装前往到木里县平价农贸超市亮证后进行食品安全彝族年节前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平价农贸超市销售货架上发现三七花茶8袋、苦丁茶6袋、胖大海4袋、炒花生1袋、绞股蓝3袋、决明子2袋均无标签。 经调查,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一项: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种类: 1. 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2. 处以5000元(伍仟圆整)罚款; 3. 立即整改。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履行方式:自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木里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 处罚日期 2015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