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凉木)食药工质监食罚〔2015〕76号 案件名称:木里县后所乡岩里村卫生室销售超保质期药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木里县后所乡岩里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胡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殷光琪、丁昭琪着装前往到木里县后所乡岩里村卫生室亮证后进行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岩里村卫生室销售货架上发现马应龙麝香痔疮膏(批号:120201)24盒超保质期304天;抗骨质增生片(批号121006)24盒超保质期34天;维生素C注射液(批号:1311162)8盒超保质期34天。 经调查,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第三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第三项:超过有效期的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种类: 1. 没收超保质期药品; 2. 立即整改; 3. 处以425元(肆佰贰拾伍圆整)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履行方式:自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木里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 处罚日期 2015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