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 页 > 信息公开 > 分类导航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木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县政府办 时间:2015年10月29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木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木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木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木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

  木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要在接到事故报告的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将食品安全事故影响降到最低,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 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州)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事故发生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县环保局、县农科局、县畜牧局、县经信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水务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旅体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委县政府目督办、县政府应急办等部门组成。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

  2.3指挥部职责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事项的决策和部署;

  (3)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应急处置其他工作。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县公安、监察、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乡镇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4)检测评估组

  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派出所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政府新闻办、卫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和事故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起草新闻稿、开展对外新闻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工作,主动引导舆论。

  (7)专家组

  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县级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对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对事故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县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要准确收集、编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通讯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专家委员会专家、应急行动组等机构人员要确保通讯畅通。

  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和相关信息及时收集。

  3.2医疗保障

  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制订医疗卫生人员、设备、物资调度方案,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等机构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要促进县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即可启用各类应急储备和经费。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宣教培训

  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市县通报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初步核实为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半小时内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县食安办和县政府应急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始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故进程。

  初始报告应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影响人数、就诊人数、危重或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还应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进程报告要报告事故的发展、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要对初次报告的误缺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处罚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终结报告。

  4.3事故评估

  4.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4.3.3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组织开展。

  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态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III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按照相应的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清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科、畜牧、水务、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原料以及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科、畜牧、水务、食品药品监管和经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1.2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1.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杨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演习演练

  县级相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加强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4名词术语

  7.4.1食品安全事故:是指突然发生的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物中毒事故;食用感染疫病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食源性疾患,食用被污染的食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爆发与流行,以及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被人恶意投毒,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事件。

  7.4.2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和质量的问题;二是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问题。

  7.4.3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7.4.4食源性疾患:是指通过摄取食物或饮水进入人体的病源物质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

上一篇:
下一篇:

版权所有: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网站地图 | 网站申明 | 联系我们

制作维护: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蜀ICP备05005182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51342202000103 网站标识码 5134220001